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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下销项税额的会计核算

编辑:许昌恒企会计培训学校时间:2015-08-31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中不再设置“分期收款发出商品”科目,而设置了编号为1407的“发出商品”会计科目,用于核算企业商品销售不满足收入确认条件但已发出商品的实际成本(或进价)或计划成本(或售价)。

根据税法规定,企业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纳税人发出商品时,会计分录为:

借:发出商品 (注:《企业会计制度》为“分期收款发出商品”科目)

贷:库存商品

在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并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 (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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